[判决对象:京畿地方工人委员会2018交涉23,24合并过半数工人协会相关的异议申请] 属于各产业工会支会的A工人协会主张自己是过半数工会,以雇主为对象,提出了过半数工人协会相关的异议申请。作为异议申请的根据,A工人协会提出同一企业内的B工人协会根据《工会法》,有雇主加入,因此无法被认可是合法的工人协会。 地平劳动组代理雇主,B工人协会在完成管辖行政机构的申报后,获得了设立申报证,因此根据发源判决,该设立并非无效;作为雇主,认为B工人协会的设立是有效的。同时,B工人协会主张,根据《工会法》,雇主或利益代表者没有加入工会成员。 因此,京畿地方工人委员会决定驳回A工人协会异议申请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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