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法务法人(有限)地平(以下简称“本法务法人”),现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有效保护个人信息,并迅速、圆满地处理与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事宜,特制定和披露如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第一条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本法务法人为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本法务法人处理的个人信息仅限于下述目的,如需变更使用目的的,将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八条之规定采取另行征得同意等必要措施。
- I. 客户的个人信息:在承办客户委托或参与的案件以及其他与客户有关的案件时用于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或用于制作和发送本所简报及其他刊物,或用于提供本所主办的各项活动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
- II. 任职人员的个人信息:签订和维持雇佣合同、支付薪资、办理劳动保险及国民年金等人事管理相关事项;
- III. 律师等专业人员、行政人员、实习应聘人员等的个人信息:用于确认应聘者的身份、学历、经历,管理履历、决定聘用与否及发送通知,以及用于确认如补聘时有无应聘意向等招聘之目的而使用。
第二条 个人信息的处理及储存期间
- ① 本法务法人在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储存和使用期间、或自信息主体收集个人信息时已获同意的期间内处理和储存个人信息。
- ② 各类个人信息的处理及储存期间具体如下:
- I. 客户个人信息:至达成目的或客户撤回同意时为止;
- II. 任职人员的个人信息:至对应的任职人员离职后届满三年之时或信息主体要求销毁时为止;
- III. 律师等专业人员、行政人员、实习应聘人员等个人信息:自应聘之日起至届满三年之时或信息主体要求销毁时为止。
第三条 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本法务法人仅在第一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明确规定的范围内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且仅在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等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况时,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目前,本所并无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况。
第四条 委托处理个人信息
- ① 本法务法人为圆满处理个人信息业务而委托第三方处理部分所需业务,同时本法务法人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及信息通讯网法的规定,为了安全的处理个人信息,对受托单位实施监督和管理。
- -受托单位: (株)SummercePlatform – 委托业务内容: 发送KAKAO短信
- -受托单位: HANBOM STUDIO – 委托业务内容: 开发和维护沟通热线功能
- -受托单位: (株)Doodlin – 委托业务内容: Greeting招聘管理解决方案下的应聘功能
- ② 如变更受托单位或变更委托业务内容时,本法务法人将立即通过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进行披露。
第五条 信息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式
- ① 信息主体可随时要求本法务法人查阅个人信息、要求纠正不准确的内容,或通过要求删除、停止处理等方式行使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权利。
- ② 第1项规定的权利,可通过向本法务法人发送书面要求、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行使,本法务法人将在收到要求后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 ③ 信息主体要求纠正或删除不准确内容的,本法务法人将停止使用和提供该等信息,直至纠正或删除时为止。
- ④ 信息主体可通过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委托方等代理人行使第1项规定的权利。届时,应出具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规则附件第11号文书格式填写的授权委托书。
- ⑤ 信息主体不得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侵害本法务法人处理的信息主体本人或他人的个人信息或隐私。
第六条 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本法务法人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具体如以下所述:
- I. 客户个人信息
必选项: 姓名、地址、电话、邮箱、公司名称、在所属公司的职级及职务 - II. 任职人员个人信息
必选项: 姓名、居民登录号、地址、电话、性别、邮箱
可选项: 指紋、所获资格、语言能力、获奖经历等 - III. 律师等专业人员、行政人员、实习应聘者等个人信息
必选项: 姓名、出生年月日、地址、电话、性别、邮箱、简历及自我介绍、成绩单等要求记载的各项个人信息
可选项:所获资格、语言能力、获奖经历等
第七条 个人信息的销毁
- ① 本法务法人应在个人信息储存期间届满、达到处理目的等无需继续使用和储存个人信息时,立即销毁该等个人信息。
- ② 获得信息主体之同意的个人信息,因相关法律规定在个人信息储存期间届满或达到处理目的后,仍需继续储存的,应将该等个人信息转移至其他数据库或另存于其他场所。
- ③ 本法务法人选定应当销毁的个人信息并征得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批准后,对于记录、储存有个人信息的电子文件应通过低级格式化(Low Level Format)等方式销毁并使之无法恢复,对于记录、储存有个人信息的纸质文件应通过碎纸机切碎或焚烧方式销毁。
第八条 为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所需措施
本法务法人为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对个人信息采取如下措施:
- I. 管理措施:制定和实施内部管理计划,并定期以全体任职人员为对象实施定期教育等;
- II. 技术性措施:对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等的访问权限管理、设置访问控制系统、固有识别信息等的加密管理、设置安全程序
- III. 物理性措施:限制进入电子信息区、资料储存室等
第九条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① 本法务法人为全面管理个人信息,及时处理个人信息相关信息主体的投诉,并及时采取救济措施等业务,指定下述人员负责保护个人信息相关事宜:
-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姓名 : 李紹榮
职务 : 律师
联系方式 : +82-2-6200-1721 - ▶ 个人信息保护业务部门
部门名称:安保部
负责人: 林宪善 首席研究员
电话 : +82-2-6200-0657
-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② 信息主体在接受本法务法人的服务(业务)过程中,如对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有任何疑问、意见、救济要求等事宜,可向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业务部门问询。本法务法人将对信息主体提出的各项问题在第一时间提供答复或予以处置。
第十条 权益受侵时的救济方式
信息主体可向下列机关咨询个人信息受侵时的救济等问题:
(下列机关均为独立机构,与本法务法人无任何隶属关系。如不服本法务法人提供的投诉的处置结果、救济结果或希望获得更为具体的帮助时,则可联系该等机构寻求帮助。)
- ▶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由韩国互联网振兴院负责运营)
- 分管业务:举报个人信息侵害事实、申请商谈
- 网址 : privacy.kisa.or.kr
- 电话:(无区号)118
- ▶ 个人信息争议调解委员会(由韩国互联网振兴院负责运营)
- 分管业务:申请调解个人信息争议、调解集团性争议(民事解决)
- 网址:www.kopico.go.kr
- 电话:(无区号)1833-6972
- ▶ 大检察厅网络犯罪侦查团:+82-2-3480-3573 (www.spo.go.kr)
- ▶ 警察厅网络安全局:(无区号)182 (cyberbureau.police.go.kr)
第十一条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变更
本法务法人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可依据相关法规、方针及本法务法人的内部规定变更。如变更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本所将严格按照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披露。